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何先生与牛女士离婚纠纷案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量:291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上海相识相恋,2001年3月30日在江西省上饶市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2006年1月9日,生育女儿何某洁。2014年被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回到上饶生活,生病期间,原告对被告悉心照顾。现原告长期在赣州工作,被告在上饶生活。近日,双方因孩子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方律师答辩理由

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在与被告充分沟通后,石明超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3点答辩理由:

(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教育孩子理念原因。

(二)被告身体有病,处于困难时期,原告此时提出,有违基本社会道德规范。

(三)孩子只有14岁,不宜与原告生活,不利于小孩成长。

三、法院裁判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四、律师说法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离或不离似乎都无错案之分,实则关系到了三个家庭的幸福,更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证据不足且举证难、小孩抚养问题不能解决、送达难以及缺席审理是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的主要原因。

我国婚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离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重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结婚登记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合分居满3年,确无和好的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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