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出现财产混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6
浏览量:944

周某华与陆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华和被告陆某是母女关系,被告陆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3登记结婚,201810月被告陆某生育一子回娘家与原告周某华共同生活至今。20189月至20202月,原告周某华通过银行账号多次向被告陆某名下银行账户转支款项约28万多人民币,20202月,原告向两被告主张还款,但两被告以没钱为理由不予还款,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借款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仅存在家庭日常开销,还包括两被告张陆二人接手管理周某华的餐饮公司后的经营开销,个人借贷和公司经营收支的混同能否成立借贷关系?如果成立被告需要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与原告充分沟通后,石明超律师认真细致了解情况,结合相关证据,起草起诉状,参与法庭答辩,提供陆某出具的23份《借条》等证据材料,凭借其专业的业务水平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原告周某华退出餐饮公司经营后产生的10余万确认为被告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借贷主体特殊属于母女关系,涉案款项产生的时间特殊,发生于收付款双方原告周某华和被告陆某共同生活期间,但是系被告张某和陆某夫妇分居期间。为期18个月的时间跨度内分23笔转账且交易金额较为琐碎,大部分涉案款项发生时间,原告周某担任餐饮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则是餐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且餐饮公司的营业收支在20194月前主要由被告陆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完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部分钱款的借贷合意并不充分,主张的全部涉案钱款28万元证据不足,但在20194月前后双方将餐饮公司的营业收支的银行账户变更为被告张某的个人账户,同年7月又变更餐饮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某的母亲孙某时,原告因餐饮公司相关经营事宜和被告在经济上的发生的财产混同已经发生改变,公司经营和两被告的夫妻感情均处于一定程度的割裂状态,因此本院对其中周某华退出餐饮公司经营后产生的10万余元债务予以认定,确认这部分欠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四、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具体实际可能会更加复杂,尤其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公司和个人之间财产混同的现象,在此提醒大家应当注意证据材料收集,区分公私账目,对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额财物支出保留好交易凭证,比如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防止今后诉讼过程中出现举证困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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