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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刘某,X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量:267

  黄XX诉刘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 基本案情

  死者王XX于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3分在世界路出国和路南约100米处由西向东步行进入北向南机动车道横过世界路时,适遇被告刘XX驾驶车辆沪D-XXXX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世界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使至此,车头正面右部碰撞王XX导致被害人王XX飞出十数米远,王XX倒地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XX、刘XX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沪D-XXXX登记所有人为杨XX,实际所有人为刘XX,事发时刘XX为驾驶员。保险公司系该事故车辆D-XXXX交强险及1000000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位,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王XX经上海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家属黄XX等人,支付医疗费7762元。对此次交通肇事侵权事件,死者家属黄XX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8182元,死亡赔偿赔金177840元、丧葬费469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原审律师费15000元,共计1298014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刘XX承担赔偿责任。

  二、 案件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发后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意见亦明确王某符合颅脑损伤,黄XX等人作为王XX的继承人有权提起侵权诉讼,且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XX、王X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出具的对事故成因、当事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过错以及责任进行阐释法院予以确信和采纳,黄XX等人虽然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无证据推翻,法院实难采信。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虽未杨XX,但实际车主和案发时驾驶人员为刘XX,杨XX亦不存在过错,;另外从委托协议来看舒海出租车公司虽然与杨XX的出租车签有委托管理协议,但舒海出租车有限公司仅负责对杨XX的出租车的营运进行教育、培训、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并非对事故车辆所产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二审法院最终确认一审所审理认定是事实,判决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黄XX等人医疗费7762元、丧葬费46992元、死亡赔偿金33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黄XX等人死亡赔偿金64273020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

  三、 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的侵权赔偿应由谁承担:

  先由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按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则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最后,责任人死亡可以执行遗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常见的救济途径有: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

  3.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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